居委会减负的源头在哪儿?
今天在办公室,有位在邮局工作的居民来找我,拿出一张《报刊投递委托协议书》,说有邮局委托投递的项目,需要居委作为乙方盖章后,辖区的报刊信笺的投递业务由社区安排人员,这样就可以解决他妻子的就业问题,周边有不少居委已签约。
在仔细查看了协议书,我发现乙方义务中除了有相关信件、报刊的投递到户责任,还有投递者的管理责任,并非解决就业这么简单。在咨询有关劳务、法律部门后,尽管我用委婉的语气告知居民拒签这份协议的理由,但还是承受了居民的不理解。
在前不久SMG新闻频道上,看到市人大审议推进居委会建设的报告,有代表指出:“很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常常要求居委会承担他们的事务,真正为居委会减负,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会上还提出,要大刀阔斧地减少评比重复、机构重复等各种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从根本上为居委减负。让居委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直接为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从事社区工作十多年的老居委,欣喜的看到为居委会减负的问题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界定居委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那么居委作为城市最基层的服务组织,我认为它的职能应该定位在是为居民排忧解难、为居民服务。
然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成了居委工作人员叹苦经的开场白,小小的居委会,少少的几个人,要承担党建、民政、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纠纷调解、计划生育、妇联、老龄、精防、科普、健康、就业等,以及每年要接受名目繁多的文明小区、科普小区、法制小区、文化小区、平安小区、示范小区等等几十项考核、评比、达标项目。
最经典的要数文明小区创建,除了硬件设施指标、文明楼组、五好文明家庭、志愿者等数量标准外,各类文字考评资料,林林总总的要达到二、三十本之多;
最浪费的是这些文明小区创建材料换一名目,又将成为诸如科普小区、文化小区之类的考核材料,费时、费力、费料、费神,那些用数以百计的纸张、数百元的油墨、无数个日日夜夜准备的资料,幸运的话,被检查者翻阅一遍,不被宠幸的话,自己做完自己欣赏,然后打入冷宫,就此结束使命;
最无奈的是一些医院、学校还是调查机构,无论‘猫猫’‘狗狗’,打着什么部门什么公益活动的旗号,找居委要求提供数据、资料、还要配合上门调查,居民信息是保密的,怎可泄露?调查机构上门调查是有关部门购买的服务,他们要求居委配合上门调查,你说该做不该做?做吧,有关部门不如直接把调查任务给居委,还能省点纳税人的钱;不做吧,有上级指令要求配合,你能不干?
在社区,曾经流传这样一条经过篡改的信息:“一把鼻涕一把眼泪,投身居委英雄无畏。为了社区吃苦受累,鞍前马后终日疲惫。创建迎检夜不能寐,领导一叫立马到位。屁大点事不敢得罪,一年到头不离岗位。”
你说这根“针”,还有什么时间和心思去面对居民这个真正的线呢?
就说眼前这事吧,邮政下社区是好事,邮政部门解决就业岗位也是好事,可把报刊、信件投递这样的大事随意委托,万一发生损坏、遗失等意外,谁负责?按照协议书上的条款找居委?那居委是居民自治组织,属无法人单位,能承担这个责任吗?
若在签约后,发生投递员辞职等意外,居委来不及安排人员上岗,工作人员按照协议还得负责投递任务?
若在投递过程中,投递员发生摔伤等意外,责任主体是邮政局还是签约的居委?
实在是佩服,这协议策划者能把这不简单的事如此简单化了,不能不称赞一句:您太有才了!按此发展趋势,邮政法是否可直接划归居委会组织法内?我想,若把此协议书通过正规途径委托劳务部门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就行了吗?
真诚希望各级部门能从实际出发,把自身应承担的工作做好,不要再以“某某进社区”为名目为自己减责,让社区添重。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请给居委会一点空间,为居民多做事吧!
耳边响起人代会上一名代表的话:“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需要从源头上减负。”
源头在哪儿?但愿我们不要依旧在迷茫中寻找!
2005年,我曾经以山林的网名,在东方网“两会专题”中的发表“百姓议案”,呼吁为居委会减负。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居委会的能量惊人